一、檢查方式
包括:例行檢查、專項檢查、聯合檢查
1、例行檢查:指項目經理組織的日常檢查或施工企業組織的定期抽查,監理工程師應參與此類自檢活動并對活動記錄審查簽認,督促整改。
2、專項檢查:按市建委頒發的文明施工管理文件對諸如于泥渣土挖運、衛生防疫。管理資料、宣傳教育等進行的檢查,以及按上級部門有關文件開展的專項檢查或對重點項目和部位所進行的檢查。
3、聯合檢查:指監督小組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在施工過程中分三個階段進行的檢查(即基礎、主體結構和工程竣工前三個階段)。評分結果由項目經理或施工企業現場負責人、監理公司負責人簽名,作為該工程竣工評定施工安全等級的主要依據。
二、檢查頻率
1、例行檢查:安全檢查企業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項目部每月不少于一次。文明施工檢查企業定期抽查每季不少于一次,項目部每周不少于一次。
2、專項檢查:根據工程實際靈活確定。
3、聯合檢查:每階段不少于一次。
三、檢查的依據及內容
1、安全檢查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59-2011)進行。
2、文明施工檢查依據《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檢查評分表》進行。
3、現場防火檢查
①施工現場的各種場所,必須設置臨時消防設施和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②及時清理易燃雜物,保證疏散通道暢通。
③施工現場要有消防器材分布平面圖,掛在現場明顯地方。
四、采用的方法、措施
1、監理工程師應事先向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明確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檢查的依據、標準和實施辦法,并取得統一意見。
2、按有關規定和項目特點合理確定檢查頻率,做好時間安排。
3、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及時責令施工單位整改,并跟蹤整改落實情況。必要時將情況通報有關各方,以確保措施的落實做到及時、有效。
4、對長期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或安全文明施工不達標的施工單位,除了將有關情況通報有關方面外,應敢于運用監理否決權,客觀公正地在有關檔案資料中簽署記錄意見。